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刑初字第583号

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7日到案,于同月2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24日经奉化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7日晚,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浙B×××××轿车从奉化驶往溪口。23时25分许,当车沿奉溪线东往西行至奉溪线6KM+950M地方时,因疏忽大意,车头正面右侧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徐某驾驶的浙B×××××二轮摩托车车尾,造成被害人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范某的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6.8mg/100ml。经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本案经济赔偿已履行完毕,被告人范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郑某、周某、毛某、金某、邢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接处警单,保险单,民事调解书和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被告人范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巧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