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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保字第12号

赵强与王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强,王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保字第12号原告赵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伟,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成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王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成刚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双腾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并用原告之妻薛祥洪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县柏溪镇某某住房一套(房产字号为:宜县房权证柏溪字某某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成刚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双腾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交由被告王成刚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