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剑军。委托代理人徐宏莉,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万兵,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号*幢5-2,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克国,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红五路***号*栋3-2,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绿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黄桷园10号2-1。法定代表人夏万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谢光武,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剑军与被上诉人谭克国、夏万兵、重庆绿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4078号民事判决,沈剑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沈剑军于2012年12月3日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沈剑军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结案前。2013年5月20日,本院口头告知沈剑军的代理人徐宏莉7日内预交件受理费8477元,如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上述通知后,沈剑军书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欲晓
审 判 员 肖怀京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