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00号
原告:李志月,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刘林芝,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生(曾用名赵奎),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月、刘林芝与被告赵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志月、刘林芝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志月、刘林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志月、刘林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志月、刘林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