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0846号原告王长杰,居民,系赣榆县罗阳镇牧田养殖场业主。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华,居民。被告宋大巧,居民。
原告王长杰与被告孙忠华、宋大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忠华、宋大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长杰诉称,2011年11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鸡苗2600只,货款共计455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赣榆县人民法院管辖。后二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24500元货款未付。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4500元、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忠华、宋大巧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被告孙忠华从原告王长杰处购买蛋鸡苗2600只,双方签订《牧田育成蛋鸡订购合同》并且被告孙忠华支付1000元定金。2012年2月14日,被告孙忠华向原告王长杰支付21000元(含此前所付定金1000元),原告王长杰向被告孙忠华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2011年阴历11月17日,兰陵镇小桥头村孙忠华(甲方)收到连云港牧田养鸡场王长杰(乙方)的蛋鸡苗2600只,每只17.5元,共计45500元,孙忠华已付连云港牧田养鸡场王长杰鸡苗款21000元,余额还剩24500元。现因鸡苗(下软皮蛋、不下蛋、死鸡等原因),余额24500元等鸡苗质量问题按照合同协商好后再付!甲方:孙忠华;乙方:王长兰;2012年2月14日。关于鸡苗质量问题被告孙忠华始终未与原告协商解决。至原告起诉前,剩余货款24500元被告孙忠华一直拖延未付,双方因此产生诉争。被告孙忠华于原告起诉后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现尚欠原告王长杰9500元货款未付。另查明,二被告孙忠华、宋大巧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牧田育成蛋鸡订购合同》、由原告王长杰和被告孙忠华亲笔签名的“收到条”、苍山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原告王长杰的当庭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孙忠华从原告王长杰处购买2600只蛋鸡苗,价值45500元,有原告提交的《牧田育成蛋鸡订购合同》及原告王长杰和被告孙忠华亲笔签名的“收到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以“收到条”的方式对买卖蛋鸡苗进行结算,2012年2月14日被告孙忠华已付21000元,后又于起诉后付款15000元,尚欠货款9500元未付。“收到条”中虽然约定余额24500元等鸡苗质量问题按照合同协商后再付,该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被告孙忠华自结算之日起始终未与原告王长杰协商处理蛋鸡苗质量问题,且在接到传票之后仅付款15000元,也未到庭就鸡苗质量问题进行抗辩,被告孙忠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宋大巧与孙忠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忠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王长杰要求被告孙忠华、宋大巧偿还货款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原告王长杰主张的损失赔偿,应按利息损失计算,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二被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法庭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忠华、宋大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长杰货款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孙忠华、宋大巧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