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方俊。
被告: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与被告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方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华 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龙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