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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154号

方俊与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俊,方浩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方俊。

被告: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与被告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撤回对被告方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方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华 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龙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