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634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宋红伟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喝酒都打人骂人,为此要求离婚,本人抚养一个女孩,两个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诉请本庭归纳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应予离婚。2、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诉请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由于被告酒后经常打骂妻子,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三个子女,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加之原告又无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