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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201号

李湘霞与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湘霞,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湘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香港路北深圳路东。法定代表人孙秀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湘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张兆全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