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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93-2号

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献国,总经理。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发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3年5月20日向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履行已确认的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得货款2146863.4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