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王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15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