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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061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王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15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