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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51号

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被申请人巩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巩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江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