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被申请人巩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巩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江博 百度搜索“”
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被申请人巩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巩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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