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105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袁建峰、贾世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袁建峰,贾世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袁建峰。被执行人贾世花,系袁建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执字第105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袁建峰、贾世花所有的冷拔机、空气锺、校直机设备一宗(详情见查封清单),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22日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拍卖,在规定时间内因无人报名竞买,本宗标的流拍。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同意以评估价4.3万元的价格以流拍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袁建峰、���世花所有的冷拔机、空气锺、校直机设备一宗(详情见查封清单)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