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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二字第171号

马立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立明,芦敏,赵公星,赵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二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明。申请执行人芦敏。被执行人赵公星。被执行人赵公忠。申请执行人马立明、芦敏与被执行人赵公星、赵公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邹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公星、赵公忠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邹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