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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35-9号

郭加振与刘琨、崔天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加振,刘琨,崔天安,孔庆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加振与孔庆翰、崔天安、刘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89×××13账户上的18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