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刘金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甘贵祥,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恒进,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生,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蔡志通、窦恒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金龙以其待评残后就其损失一并向被告主张赔偿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的撤诉理由充足,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礼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孟 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