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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0101号

刘金龙与蔡志通、窦恒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金龙,蔡志通,窦恒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刘金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甘贵祥,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恒进,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生,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蔡志通、窦恒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金龙以其待评残后就其损失一并向被告主张赔偿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的撤诉理由充足,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礼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孟 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