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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保字第45-1号

寿光市羊口中心卫生院与牛泮忠、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羊口中心卫生院,牛泮忠,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寿光市羊口中心卫生院。

被

申请人:牛泮忠。

被

申请人: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寿光市羊口中心卫生院诉被申请人牛泮忠、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牛泮忠驾驶、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F×××××号、鲁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以自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牛泮忠驾驶、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F×××××号、鲁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