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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刑初字第00054号

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某乙,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某乙。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某乙。2012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某乙,2012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初中某乙,2012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代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泾阳县云阳镇南丁村李民权(在逃),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对高庄镇阜下村管某某进行教训,并告诉其管某某的住址及车牌号。当日郑某某租了一辆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并购买洋镐把等作案工具,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贾某某等人安排对管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在泾阳县县城“王子咖啡”门口,郑某某将租来的车及购买的工具交给周某某,并对停在“王子咖啡”门前管某某的车牌号为陕AQZ6**军绿色丰田霸道车进行了指认,又安排周某某再找些人砸车。2012年6月8日上午,管某某及司机乔某某驾驶陕AQZ6**军绿色丰田霸道车由泾阳往咸阳方向行驶,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郑斌(在逃)、藏云杰(在逃)、王明(在逃)等七人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桑塔纳轿车、一辆陕AXXX**别克商务车、一辆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共三辆车追赶,行之望泾村胡家段时,将管某某的丰田霸道车逼停。随后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郑斌等四人下车对管某某的车进行打砸,管某某及司机乔某某驾车向南逃离时发现对面过来一辆车,以为是对方的车,在掉头行驶时撞上停在路中间的拦挡自己的黑色别克车后停车,周某某、藏云杰、王明等三人再次对丰田霸道车进行打砸,后周某某等七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泾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损坏的陕AQZ6**军绿色丰田霸道车进行价格鉴定,评估价值为48830元。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等五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48830元,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泾阳县云阳镇南丁村李民权(在逃)与被害人管某某存在纠纷,故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管某某进行教训,并于2012年6月6日告诉其管某某的住址及车牌号。当日被告人郑某某租来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并购买洋镐把等作案工具,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安排对被害人管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其均表示同意。当日,在泾阳县县城“王子咖啡”门口,被告人郑某某将租来的车及购买的工具交给被告人周某某,并对停在“王子咖啡”门前的被害人管某某的陕AQZ6**军绿色丰田霸道车进行了指认,同时安排被告人周某某找人砸车。被告人周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郑斌(在逃)、藏云杰(在逃)、王明(在逃)、秦某某,并告知其帮忙砸车,其均表示同意。同年6月8日上午,被害人管某某及司机乔某某驾驶陕AQZ6**军绿色丰田霸道车由泾阳往咸阳方向行驶,此时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桑塔纳轿车拉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AXXX**别克商务车拉藏云杰、王明,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拉被告人郑斌,共三辆车追赶被害人车辆,当追至泾阳县望泾村胡家村路段时,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将管某某的丰田霸道车逼停。随后被告人郑斌、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四人手持长刀、洋镐把等工具下车对管某某的车进行打砸,管某某及司机乔某某驾车向南行驶时发现对面过来一辆车,掉转车头又直接向拦挡自己的黑色别克车撞去。被告人周某某、藏云杰、王明等三人手持洋镐把再次对丰田霸道车进行打砸。被砸丰田霸道车经鉴定损毁价值为48830元。后七人将陕ACXX**黑色别克轿车弃于现场,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陕AXXX**别克商务车离开现场。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交来案件赔偿款488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管某某陈述证,2012年6月8日9时许,他和他的司机乔某某开他的陕AQZ6**丰田霸道越野车,由北向南准备从泾阳去西安,当行之泾干镇咸纵路胡家组段时,他意识到后边有车跟着他,便给司机乔某某说。正说着,一辆黑色别克车开到他面前,车身来回摆动,乔某某便把车停下来,之后黑色别克车上下来三、四个小伙手拿木棍、刀在他车前挡风玻璃和侧门上乱砸。他让乔某某把车门锁紧,别下去。紧跟着,他后面又来了辆小车,车上下来三、四个小伙,拿着刀和木棍朝他车扑过来。乔某某一看,便将车头摆出来继续朝南行驶,走了400米左右,一辆轿车迎面朝他车开了过来。乔某某便掉头朝北行驶,原先逼停他的黑别克车在路中间挡着他的车,乔某某便朝那车撞了过去,他的头撞到了车前面,很疼,然后什么都不知道。之后他给他妹夫白某某打电话,他妹夫把他接了回去。2、证人证言:(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8日9时许,他拉管某某去西安,当车开到胡家村村口时,从后面来了辆用迷彩布盖着车后牌的黑色别克车,那车开到他车前把他的开的车逼停后,车上下来4个20多岁他不认识的小伙,其中拿着洋镐把,钢管焊的长刀,到他们车前开始砸。他将车打着,开车从路西边的花园绕着开到路上朝南走了200-300m,前面有辆商务别克车挡他开的车,他又将车掉头朝北开,到胡家村口时,停在村口的黑别克车又挡他,几个小伙拿着洋镐把和长刀在车边挡他们的车。他怕被砍,就开车将车前的黑色别克车撞了。他和管某某没下车,砸车的小伙上了商务别克车跑了。(2)证人白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8日9时许,他和他妻哥管某某从管某某家出来,管某某便上他的丰田霸道车和司机乔某某要去西安。车走后,他看见一个小伙从小区门口的路上边喊边跑,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号用迷彩布挡着。随后那车就朝西走了。他也跟着离开了。当他开到泾阳县袁家道便接到乔某某电话,说有人把他们车砸了,让他赶快过来。他就到了胡家村口,看见管某某的车停在路上,管某某和乔某某在车里坐着。车上的安全气囊都打开了,车的挡风玻璃和侧门都烂了,车头的保险杠也掉了下来,他让管某某和乔某某下车,管某某说头疼,他就让乔某某把管某某送回去。他看见距管某某车东南面200m处有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上没人,就是他在小区门口看到的那辆车。(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8日10时许,他家门前的一辆绿色“霸道”车被砸了。一共被砸了两次。第一次是一辆黑色和一辆白色车上共下来五个人手里拿的钢管、砍刀和关公刀砸的车前门玻璃和挡风玻璃。“霸道”车由北向南跑了,一辆黑色小车跑到“霸道”车前面,“霸道”车掉了个头,朝北跑到他家门口时停到了路中间,路边一辆无牌商务车下来六个人拿着洋镐把,在“霸道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之后砸车的人就开车走了。(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他在胡家村南边卖西瓜,听见公路上有刺耳的刹车声。他看见一辆绿色“霸道”车向南开走了,过了一会,在他西瓜摊的北边,有辆车相撞的声音,他看见绿色“霸道“车车头向北与一辆黑色别克车撞在一起。(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2012年6月8日10时许,她在她的废品收购站听见有急刹车的声音,接着听到“砰”两声。她出来后,发现一辆绿色“霸道车”被一辆黑色和白色小车夹着。黑车在前。黑车上下来两个小伙,拿着工具砸“霸道”车的挡风玻璃。白车的人正下车呢,“霸道”车就加油朝南跑了,白车就去追,黑车把人一拉也去追。过了一会,她听见南边泾河桥北有撞车的声音。过了一会,“霸道”车从南边开过来,停到她门口的路中间,另外一辆白车上下来三个人,拿着洋镐把在“霸道”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打,打完以后他们就走了。(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8日9时许,她开车上咸阳路过咸纵路胡家组段时,看见一辆军绿色“霸道”车头朝北停在路上,车里有两个人。她看见三个小伙拿木棍在“霸道”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侧门玻璃上砸,砸了两分钟,那三个小伙边跑边仍手里的木棍。然后她继续朝南走,走了200m,看到马路西侧路上停了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车被撞的变了形,车里面没人。(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10日,他给郑斌打电话闲聊,郑斌说他前两天去砸别人的车了,是一辆绿色“霸道”车,被砸的车跑哩,将他们开的车撞了。(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他经营了一家“红磨坊“汽车租赁公司。郑某某曾于2012年6月5日左右在他这租过一辆陕ACXX**黑色别克小车。(9)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他在泾阳县“红磨坊”汽车租赁公司工作。郑某某2012年6月5日左右在这租过一辆陕ACXX**黑色别克小车。本来租车要租赁人的驾照、身份证、联系方式、押金等手续,因为他和郑某某认识,就没办这些手续。今天早上他给郑某某打过电话问车在哪,因为车主说别人看见她的车被,他就问郑某某,郑某某让他别管,说修好就行了。(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2012年6月7日,他帮一个经常在他这修车的叫“朋朋”的泾阳人在他朋友开的“百路通”租车行租过一辆别克商务车。6月10号,一个个子不高,胖胖的小伙把车开来给他还了。之后他把车送回了租车行。(1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7日17时许,王某乙带着一个个子不高、胖胖的、好像姓贾的小伙来他们这租了一辆别克商务车。2012年6月10日11时,王文华让人把这辆别克商务车送了过来,给了1200元的租车费。(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他在西安租过一辆别克商务车。当时他有事,让贾某某帮他取了回来,他开了一、两天,贾某某说有事要借一下,他就借给了贾某某。他还有一辆陕ED15**白色桑塔纳车,2012年6月份的时候,他借给一个云阳叫王明的人用过几天。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现场位于咸纵路胡家组段,东邻坟地、西邻泾阳县望泾村胡家组、南邻咸纵路公路北段、北邻咸纵路公路南段。现场有车牌号为陕AQZ6**的绿色丰田霸道车,该车头北尾南停于马路。车前挡风玻璃、车侧门、车头保险杠均被损毁。该车东边道沿有两根24cm和17cm的长棍,在距该车南边马路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陕ACXX**的黑色别克小型轿车。该车头北尾南,车头被损毁呈挤压状,车上有一把150公分长的金属刀,两把40公分长的绿把短刀。五被告人对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4、提取笔录证,民警在泾阳至咸阳公路泾阳县胡家村段案发现场提取:(1)长刀一把,长130CM,刀把为空心铁管,前部为单刃刀身;(2)短刀两把,长40cm,单刃、塑料刀把;(3)两截损坏的洋镐把,其中一截为前部,长48cm,头部为长方形,另一根长度为20cm,为圆柱形。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陕AQZ6**被砸丰田牌轿车损失价值48830元。6、收条证,公安机关收到被告人郑某某亲属交来的车辆损失款人民币48830元。7、刑事判决书证,(2009)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8、释放证明书证,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被麟游县看守所刑满释放。9、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他哥李民权管某某有些纠纷,让他教训一下管某某,并给他说管某某有辆车牌号陕AQZ6**丰田霸道车,平时停在“王子咖啡”附近。之后他便叫上周某某到泾阳县城在“红磨坊”租车行租了辆黑色别克轿车,并准备了两把长刀和一些洋镐把,然后把周某某拉到“王子咖啡”指管某某的车,并让周某某找几个人把车一砸,还给了周某某300还是500元让他们吃饭用。砸车前一天他有事去了山西,把砸车的事安排给周某某负责。6月8日有人给他打电话说把管某某的车砸了,黑色别克车被撞了。他就让大家先躲一阵子。之后他就去了神木。之后8月多一天,李民权让他去公安机关自首,然后他就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6日郑某某给他打电话让把秦某某叫到县上来说有事。之后郑某某让他们到“王子咖啡”门口。到了后郑某某给他说要砸的车是一辆绿色的丰田“霸道”。郑某某交代完后就走了,之后藏云杰也来了。当时郑斌、秦某某开的黑色别克车,贾某某、赵某某开的白桑塔纳车,他、藏云杰、王明开的别克商务车。他答应后,就和他叫的人在那等。这中间郑某某给了他些钱让他去吃饭。到了第二天早上10时许,他看见“霸道”越野车朝西开了,贾某某开着白色桑塔纳拉着几个小伙去撵,他也上车跟在后面。到胡家村的时候,黑色别克车冲到“霸道”车前面,将车逼停,黑别克和桑塔纳上的人就砸“霸道”车。“霸道”车又朝南开,另一个车挡在前面,“霸道”车过不去就掉头朝北开,黑色别克车挡,“霸道”车不减速撞上了黑别克车。当时秦某某、郑斌拿着长砍刀,贾某某、赵某某拿着洋镐把在路上,他和王明、藏云杰就拿洋镐把砸“霸道”车。他当时拿洋镐把在车左前玻璃上砸了两下,在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砸完后他就去了铜川。之后郑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躲一阵,过了一、两个月他回来见了郑某某,郑某某给了他500元。之后。郑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自首,他就来派出所自首了。(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7日下午,周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到县城帮个忙他,他就到“王子咖啡”门口,周某某指了辆绿色的丰田“霸道”车,说把这车一砸。并让他负责开一辆白色普桑逼停那车,过了一会藏云杰也来了。到6月8日早上,“霸道”车被人开走了。他就开车和赵某某追,郑斌、秦某某开的黑色别克,周某某、藏云杰、王明开的别克商务车也在后面追。到胡家村那,黑色别克车把要砸的车逼停。黑别克车上下来的秦某某、郑斌拿着长刀,赵某某拿着洋镐把砸“霸道”车。“霸道”车开着要走,但走不了,就又掉头往回开,结果撞了黑色别克车,停在路上后,周某某、藏云杰、王明也拿着洋镐把再一次砸车。之后周某某让他们都去铜川了。(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7日14时许,郑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帮个忙,并让他去找贾某某,他找到后他们就到了“王子咖啡”,说把停在那的一辆绿色“霸道”车一砸。6月8日10时许,他看见那辆“霸道”车朝西走了,他们就开着白色桑塔纳、黑色别克车和别克商务车去追。到了胡家村口南边时。秦某某开的黑别克车将要砸的车逼停。郑斌拿长刀、秦某某拿洋镐把砸“霸道”车。之后“霸道”车要朝咸阳方向走,但没走多远又掉头回来,秦某某开车挡,结果“霸道”车直接撞了上去。藏云杰、王明、周某某看车停下来就拿洋镐把去砸。砸完后他们坐着别克商务车往咸阳方向走,上塬后又开车去铜川了。(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8日,他砸了一辆“霸道”车,是周某某叫他去的。当时他和郑斌开了辆黑色别克,贾某某、赵某某开了辆白桑塔纳,周某某、王明、藏云杰开了辆别克商务车。他们看见“霸道”车开动后就去追,一直追到泾河大桥北边,他开车将“霸道”车逼停,“霸道”后边被桑塔纳顶着。他就和郑斌、赵某某、贾某某下车砸“霸道”。当时郑斌拿着把长刀,其他人拿的洋镐把。砸的时候,车从旁边跑了,他就开车和郑斌追,结果“霸道”车又掉头直接撞了上来。别克商务车就开到跟前,上面下来人就开始砸车。之后他们就往咸阳方向走,到咸阳半路又上高速去了铜川。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五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价值48830元的财物。且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组织作用,被告人周某某起指挥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周某某在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某某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秦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贾某某、秦某某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其家属能积极交纳案件赔偿款48830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秦某某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至

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至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长刀一把、短刀两把、两截损坏的洋镐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子实

代理

审判员  陈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浩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嘉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