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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20号

李德某与刘永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某,刘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李德某,男,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宝鸡监狱家属院。被执行人刘永某,女,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燃料公司新园小区。李德某与刘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万零九百五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永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刘永某应支付给李德某房屋分割款七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