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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174号

张兆昌与赵玉福、李海锋、安彦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昌,赵玉福,李海锋,安彦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昌。

被执行人:赵玉福。

被执行人:李海锋。

被执行人:安彦年。申请执行人张兆昌与被执行人赵玉福、李海锋、安彦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吉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兆昌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37198.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