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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361号

李永梅与巩文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梅,巩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永梅。被告巩文亮。

原告李永梅诉被告巩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赵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