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永梅。被告巩文亮。
原告李永梅诉被告巩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赵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