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89号
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军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