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王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谷秀荣,男,汉族,系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茂收,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赵茂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建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