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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155号

佟雪霞与周恩红、许俊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雪霞,周恩红,许俊熙,许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佟雪霞。被执行人周恩红。被执行人许俊熙。被执行人许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雪霞与被执行人周恩红、许俊杰、许俊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