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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88号

施建军与刘龙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建军,刘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龙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施建军与被执行人刘龙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3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龙龙在外做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00388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