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71号
原告:辛万民,无业。
被告:陈祖有,无业。
被告:曹晓萍,无业,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万民诉被告陈祖有、曹晓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万民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万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万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辛万民承担。
审 判 长 甄方民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代理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