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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执字第00045号

郑桂昊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桂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米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郑桂昊。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博。委托代理人徐力。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鲁东。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桂昊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桂昊医疗费、120运输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人员食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假肢修复费、后续治疗食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0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9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光军

审 判 员  张耀斌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