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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113号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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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陈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27日以暂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