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琳华 百度搜索“”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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