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