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周**,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原住山东省苍山县**路*号,现住惠州市惠城区*栋*室,身份证号:3728231971********。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村委会**大道中*号,身份证号码:2111021968********。
原告周**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期间,原告独自带着老人和孩子在山东青岛经营公司,收入及生活都很稳定,被告在中海油惠州炼油工作,被告多次欺骗原告,说要到青岛和原告共同经营公司,但一直故意拖延不去。原告公司的仓库于2008年8月17日夜间因不明原因遭遇火灾,烧光了所有的货物,负债累累,当时被告虽然回青岛呆了四天,但是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五天后,被告欺骗原告说要回单位考试,考完试后马上再回青岛帮原告处理善后事宜,当时原告表示自己已经一无所有,还欠下这么多的债务,没有能力自己再经营下去了,被告说是公司损失与其没有关系,然后骗取原告仅有的钱定了青岛至深圳往返的双程机票,但被告回大亚湾后,将返程机票退掉并把钱给花光了。2008年年底,原告经过自己的努力还清了所欠债务,公司经营逐步好转,被告又开始劝说原告卖掉公司,到大亚湾来共同生活,并承诺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管理、给原告在中海油安排工作,同时原告还会按照政策得到5万元家属安置费,会让原告母子生活得轻松幸福。原告于2009年初卖掉了公司,带着老人和孩子来到大亚湾,但被告并没有兑现将工资卡交给原告的承诺,且为了自己能够每年领到公司发的探亲费,故意不向公司替原告申请领取家属安置补助费用,也没有给原告安排正式的工作,致使原告母子失去经济来源,靠四处打工维持生活。被告在原告母子到大亚湾生活后,长期欺骗、多次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原告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从2010年开始,被告就很少回惠州的家,也不给家里生活费用,造成原告抑郁症病情加重,在原告及家人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带原告就医。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仍多次欺骗、殴打原告,并于2011年年底以赌博欠债为由,将家里二十多万元的积蓄弄没了,还私自将家里小车、房子抵押,直到2012年初,在原告及老人的再三追讨下,被告才承认抵押之事,原告及老人筹钱将小车、房子赎回之后,同被告做了房子、小车归原告所有的公证。2012年8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将原告骗至其工作的厂区停车场处,将原告左手无名指、右手中指殴打致骨折及筋腱断裂,经医生诊断为锤状指,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带其去医院治疗,被告均采取欺骗、拖延、玩失踪等手段不给原告治疗。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并到南边灶派出所报案,最后投诉至大亚湾区妇联,被告才于2012年9月22日带原告去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做手术,但原告的双手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原告虽多次跟被告讨要医疗费用,但被告拒不支付,就连小孩生病,被告都置之不理。原告同被告已经分居快两年的时间,被告长期不履行其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虽然被告承认自己是因为玩赌博游戏、炒黄金输掉了所有的积蓄,但原告怀疑其是为了转移财产而找的借口,经常有人故意将对被告追债的大字报贴在原告母子及老人居住的家门口、楼道里、路边电线杆上,给老人、小孩造成极大的恐慌和伤害。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立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二、被告支付原告母子抚养费,每月4000元,以后随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增长(或者一次性支付最好);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惠州市政府给中海油惠州炼油职工家属5万元的家属安置补助费(被告承诺自2012年12月15日起一年内支付6万元人民币给原告);
四、被告支付原告抑郁症的治疗费用及锤状指康复治疗费用(锤状指康复每月费用为1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及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大亚湾区妇联关于原告投诉情况的说明、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是原告与其前夫生育,我没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请求我支付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我没有使用家庭暴力,原告的伤是与我发生冲突时造成的,后来发生的所有费用都是我支付的,反而是原告多次在我住的小区里进行打砸,电脑就打坏了三台。原告本来就患有抑郁症,在青岛市时,曾经自杀过两次,入院治疗过两次。5万元的安置费已经过了申请的期限,没办法领取。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于2007年10月1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自2010年初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告与其前夫生育了儿子周**,周**目前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是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的职员,根据惠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上述公司职员的配偶,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款5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实际取得该款。再查,2012年8月中旬,原、被告发生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原告左手无名指、右手中指骨折及筋腱断裂,经医生诊断为锤状指,2012年9月22日,被告陪同原告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3年1月28日,原告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等级。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大亚湾区妇联关于原告投诉情况的说明、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虽属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双方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维护,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转差,并自2010年初开始即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说明双方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抚养的儿子周**是原告与其前夫所生育,被告作为周**的继父,虽然曾抚养过周**,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离婚后不同意继续抚养,故周**仍应由其生父母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家属安置补助费5万元,因该款属于惠州市政府对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职员配偶的补助款,但被告至今未实际取得该款,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抑郁症的治疗费、锤状指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因该请求事项与本案属不同的纠纷类型,本院对此不做审理,原告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与被告吕**离婚;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