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百度“”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