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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01号

孙鲁宁与姜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鲁宁,姜大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孙鲁宁。委托代理人闫光瑜,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大龙,系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

原告孙鲁宁与被告姜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鲁宁及委托代理人闫光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大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鲁宁诉称:2012年12月27日,被告姜大龙以归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付。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整。被告姜大龙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围绕其诉称,原告孙鲁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2、“借条今借到现金玖万元整(90000.00元)借款人:姜大龙2012年12月27日”原告提交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整。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姜大龙以归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孙鲁宁借款90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于2013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调查被告之父姜广天时其称:2012年阴历12月17日,姜大龙离家外出,现不知在什么地方,年后他给家里打过一次电话,我问他是否欠原告钱,他说欠原告钱是事实,但是现在没钱归还,有钱时一定归还。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在《山东侨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定于2013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陈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辩论及调解。

本院认为:2012年12月27日,被告姜大龙借原告孙鲁宁现金90000元整并出具借据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整,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鲁宁借款9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克利

人民陪审员  王桂莲

人民陪审员  周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