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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王正君与被告中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君,中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正君,男,1973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高码头镇单堂村**号。被告中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君与被告中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正君诉被告中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王正君负担。

审判员  马文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