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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33-1号

姚瑞康、高海敏、韩香艳、侯宁、张莉燕、张小九、李梅、苏如燕、苏丹丹、张红娜与李国安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瑞康,高海敏,韩香艳,侯宁,张莉燕,张小九,李梅,苏如燕,苏丹丹,张红娜,李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33-1号申请人姚瑞康,女,汉族。申请人高海敏,女,汉族。申请人韩香艳,女,汉族。申请人侯宁,女,汉族。申请人张莉燕,女,汉族。申请人张小九,女,汉族。申请人李梅,女,汉族。申请人苏如燕,女,汉族。申请人苏丹丹,女,汉族。申请人张红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安,男,汉族。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2)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2)第2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志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