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席宏伟。原告李慧敏。被告赵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宏伟等与被告赵来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来敏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科苑小区8号楼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来敏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科苑小区8号楼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