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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76-1号

席宏伟、李慧敏与赵来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宏伟,李慧敏,赵来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席宏伟。原告李慧敏。被告赵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宏伟等与被告赵来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来敏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科苑小区8号楼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来敏所有的位于济宁市科苑小区8号楼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