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法定代表人吕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长波,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告陈继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霍 扬
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