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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014号

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与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立圩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立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立起。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69号22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诉被告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条款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