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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157号

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志军,该公司计量收费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晓光,该公司计量收费中心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2元,由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宋德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