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113号原告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西侧米罗兰山2幢1单元14层11406室。法定代表人蒋慧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滕建利。委托代理人王省刚,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侯海荣,西安市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滕建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滕建利亦对雁劳仲案字(2012)498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何 赫
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