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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01-1号

李红英与东方今报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东方今报社。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社长。关于李红英申请执行东方今报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方今报社未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方今报社的银行存款50614.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