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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1505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150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