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150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玲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150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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