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79号
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周啟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颢,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