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99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蓉,女,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祥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富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