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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402号

宋士聚与周祥云、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士聚,周祥云,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宋士聚,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祥云,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祥云、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