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5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玉风,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吕玉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吕玉风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4338.9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现被告吕玉风已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4338.9元,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