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71号

马超与管顺利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超,管顺立,张爱玲,杨伟,何宇楠,韩春雷,赵彦刚,康世军,杨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马超,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顺立,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玲,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伟,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宇楠,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春雷,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何宇楠,简况同上。被告赵彦刚,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康世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春雷,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文雄,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傣妹火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管顺立、张爱玲、杨伟、何宇楠、韩春雷、赵彦刚、康世军,第三人杨春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超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申 洁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