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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285-1号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齐爱山、齐永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齐爱山,齐永山,齐军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28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

被执行人:齐爱山,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王村。

被执行人:齐永山,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齐军山,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爱山、齐永山、齐军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爱山、齐永山、齐军山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2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齐爱山、齐永山、齐军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