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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277号

安启孝申请执行西安临潼惠昌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启孝,西安临潼惠昌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安启孝,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临潼惠昌医院,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根成,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启孝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安启孝借款本金15万元;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1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152元,执行费33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临潼惠昌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根成已与湖南傅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承包协议:湖南傅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每年给付西安临潼惠昌医院承包费用110万元,每半年结算一次,因2013年前半年费用55万元已给付且西安临潼惠昌医院已支付其他债务人,现决定2013年后半年费用55万元在今年11月1日给付时将其中30万元由湖南傅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交纳至法院用以履行案件款。以后每年5月1日、11月1日由湖南傅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各交纳法院20万元用以履行案件款至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各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方案也表示同意。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临潼惠昌医院的固定资产已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还款方案发生变化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