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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143号

吴连凤与李金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连凤,李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凤。被执行人李金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09)丽松民初字第00147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金福应支付2012年子女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李金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福妻子程良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好的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福妻子程良云在银行的存款7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 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