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许某,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徐成琼
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