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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302号

张某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许某,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徐成琼

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百度搜索“”